推薦觀點
如果醫院可以成立公司,那麼病人就成為營利的目標,賺錢是主要目的。董事長、執行長、醫師、股東的利益最重要,病人的利益成為次要的考量。行政院通過修改《醫療法》,醫院可在醫療專區設立公司,專門醫治外國人及自費病人。修法的目的是看準台灣醫療觀光前景,開放醫療院所以公司名義設立醫療公司,可以投資,可以分紅,也可以作醫療廣告。政府明明是把良心事業當生意做,卻掩耳盜鈴地說成可以提升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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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32336493/IssueID/20100304
最近更新: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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