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觀點
第五次江陳會談所簽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中,涉及植物品種權者主要有二,其一是雙方互相承認優先權,第二是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這樣的協議台灣虧很大,原因在於兩國「農民免責」的基礎不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30/today-o5.htm
最近更新: 2010-06-30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