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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前立委李文忠,因被盧嘉辰控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誹謗罪,意外遭法官重判8個月且褫奪公權3年。這樣的判決很怪異,因此引起議論。褫奪公權3年,較本刑重得多,很罕見。上次立委選舉,李指控同選區的盧過去以買票方式當選,因而被盧控告。這類案件很多,一般都判可受公評而無罪,誹謗部分則易科罰金,很少被判坐牢又褫奪公權3年的。事實上盧確曾因涉嫌買票而遭約談,媒體有過報導。李在庭上要求法官傳喚可證明盧買票的證人,法官不傳。而更令人起疑的是,重判李的法官,就是當年讓伍澤元保外就醫逃走而遭李文忠揭發的法官;李也是當年伍澤元四汴頭弊案,以及連戰3628案的檢舉人。得罪這麼多人還包括法官,李遭重判就顯得疑雲重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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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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