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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確立了新聞自由是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的高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4/today-o2.htm
最近更新: 20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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