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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蕭仰歸、高明哲二人未能嚴守分際,遵守法官守則,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預之規定。被付懲戒人蕭仰歸違法、高明哲違失之事證,均已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二人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爰審酌二人身為資深法官,被付懲戒人蕭仰歸於其子涉案時,囿於父子之情,『多次』向承審法官關說;被付懲戒人高明哲審理案件時,受好友之請託,並向受命法官具體要求,嚴重損及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並參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並無枉法裁判之故意等情,卓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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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33384859/IssueID/20110513
最近更新: 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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