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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既不能審判使用國家暴力冤殺無辜者的政府官員,又不能懲罰在販賣飲食中添加有毒物質20多年,以致毒遍全世界的黑心商人,請問這個國家的法律(立法、司法)還有用嗎?還有權威嗎?還值得信賴與尊重嗎?連基本社會正義都無法維護,還有臉自稱法治或「依法行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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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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