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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隱私權這120年來的發展為何?今年1月號的《史丹佛大學法學論叢》指出,許多法律學者和律師因為隱私權的規定十分不明確、不完整和令人困惑,且無助於強化個人和公司對於自有資訊使用的掌控而認為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應該檢討。事實上,美國自90年代以來隱私權的保護轉變成個人經濟利益或公司商業利益保護,而與所謂的個人人格權逐漸脫離而與商業利益掛鉤。許多大型財閥或是公眾人物以避免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而與媒體興訟都因為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例如偶像明星與經紀公司簽訂不得談戀愛的契約所以必須保護隱私權,免得違約被罰錢;大公司害怕企業經營者及其家屬形象受損危及產品市場,甚至造成債信失靈,所以必須保護隱私權;或者是許多藝人要把自己的私人事務交由特定媒體報導,以賺取報酬均屬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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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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