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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社會責任、法律規範及新聞自律,本無孰重的問題,最好能全部兼有,但若權衡當前台灣民主化的轉型正義不足,任何不利新聞自由舉措,皆應優先防杜,避免法西斯幽靈復活。今天就算狗仔跟拍採訪有不當之處(對象應為政商名流、知名演藝人員,若涉及侵犯一般平民隱私權,乃至浮濫的八卦報導,則另當別論),但絕非是透過大法官們釋憲手段,將已落伍的「違警罰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復辟,使被媒體監督的警察機關得以介入審查新聞採訪,讓警察認定記者跟追人是否過當,代替閱聽大眾判斷新聞價值與公益性;大法官們竟謂若不服裁罰,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時記者已喪失採訪先機)云云,簡直荒謬至極!在民主先進國家,採訪行為是否過當,須經法院公正審理,而非警察機關逕自認定,顯然大法官們對新聞採訪為何物,根本一知半解,使此一釋憲案淪為恐龍「法匠」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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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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