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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在刑事庭會議中作出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將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至於對被告不利的犯罪事實,法官並不主動調查,而是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此一決議一經公布,引發檢察體系及被害人團體的不滿,質疑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權,犧牲被害人權益。不過,犯罪被害人能否在司法程序中獲得保護,並不必然與被告的人權處於對立狀態。強求法院只能擇一保護,恐怕最終二者都無法兼顧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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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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