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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接到內政部公文,遭主管機關警告,要求該團體在7日內移除所有公開的網站資訊,否則將科以行政處分。理由是「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並非該社團正式許可的立案名稱,若「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繼續以此名稱對外發言或辦理任何活動皆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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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34068047/IssueID/20120305
最近更新: 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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