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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左列情形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見,台北市政府於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件中,都發處行文內政部營建署,要求說明,都更條例是否違憲,根本就是卸責的做法。因為內政部營建署根本不是釋憲的機關,營建署回文是否違憲,根本不值得參考。台北市政府真的要是有肩膀,或是真有意願順利解決這個案件,直接聲請釋憲即可,而不是拿營建署當作墊腳石或擋劍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today-o9.htm
最近更新: 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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