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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濫行起訴是好事,但江國慶冤死案事證明確,連不起訴處分書當中都直接表明確有私行拘禁、刑求逼供等事實。問題在於,私行拘禁及濫權追訴罪已罹於追訴時效,時至今日,需要檢討且能夠檢討的刑事責任,頂多只剩下這些犯罪的加重結果犯(致死)及未必故意之殺人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13/34505138
最近更新: 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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