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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詹駿鴻法官當庭要求被告撤回上訴,告以得直接易科罰金不必再跑法院,因被告遭判刑之法條並不在得易科罰金之列,被告聽信詹法官的說法,撤回上訴卻不能易科罰金,只能依法服刑。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詹法官之行為應交付懲戒,但又認詹法官因工作負荷量大,情有可原而未直接移送監察院彈劾,改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並建議記過兩次。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27/34536648
最近更新: 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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