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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合議庭的林益世判決鬧得沸沸揚揚,大家莫不關心此案的未來發展。細讀判決可知,本案上訴二審後應會被撤銷,因為檢察官起訴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收賄等罪,但合議庭改判為普通刑法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權力而恐嚇得利罪;本來,在案件同一性範圍內,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三百條必須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但合議庭卻未依法踐行,屬於重大違背程序法則的突襲性裁判,上訴後必須依法撤銷改判。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6/today-o2.htm
最近更新: 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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