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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特別針對「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作成了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解釋理由書指明,「總統豁免權」是基於對於「總統」身分之尊崇與保障、確保總統職權之行使、國內政局之安定、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等目的而來;一旦總統涉及違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所設置的「程序上障礙」,然而因總統刑事豁免權,並不是享有實體上之免責權而無罪,為了兼顧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受刑事上訴究,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對於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事案件,是可以作成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性」之行為,比如說本次特偵組檢察官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於涉及總統之告訴、告發、移送等刑事案件,或者是臺北地院對於涉及總統之自訴案件,均得為案件之收受、登記等措施,並等到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之日起,始續行偵查、審判程序。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1/today-republic1.htm
最近更新: 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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