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觀點
商業周刊「牛奶駭人」爭議,筆者查了衛福部食藥署主張要對學者開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條,赫然發現,依體系觀之,應該公布檢驗方法的「行為主體」,其實是「政府」,並不是「民間」。再者,第四十條在該法沒有罰則,而人民本無公布報告的作為義務,官方為何可恣意依行政執行法開罰三十萬?最重要的,依釋字六五六號之旨,人民有「不表意的自由」,所以該學者願意公布研究,是其主動願意配合。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25/today-o1.htm
最近更新: 2013-11-25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