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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08-10-16
香港的企業所得稅,類似於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惟香港是採比例稅率,二○○八年降為十六.五%。台灣採累進稅率,即一五%與廿五%。惟深入了解,便可發現香港是採獨立稅制,與個人所得稅不相連結,台灣則是採所謂「兩稅合一」,即股東分配的股利所得,其含稅負可以從個人綜合所得稅扣抵。再加上台灣的企業享有琳琅滿目的租稅優惠,其中包括投資抵減,租稅假期及加速折舊等,台灣大企業的平均實質有效稅率僅一二%左右而已。尤有進者,依照中央研究院與台灣大學合作研究中指出:不少電子等大企業,其賦稅負擔為零。
香港在二○○七年廢除了遺產稅。持平而論,在世界各國遺產稅的改革潮流中,台灣現行的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達五○%,距級又有十個,稅率明顯偏高,距級亦嫌過多。值得留意的是到二○○八為止世界上仍有荷蘭(六八%)、奧地利(六○%)、盧森堡(六四%)等十個國家,其遺產稅最高稅率均超過五○%,但從未聽說有資金外流。除香港等少數地區與國家外,大多數國家對遺產稅改革不採激進,而是用逐步降低稅率方式,如日本(由七○%降為五○%)與韓國(由五○%降為三五%)等。另外像紐西蘭、義大利或瑞典等國形式上將遺產稅廢除,實質上則是改課所得稅、財富移轉稅或贈與稅。
再者,極少有國家改革遺產稅而不同步採配套措施。令人驚訝的是,許多建議台灣遺產稅稅率應降為一○%的工商大老或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衹強調稅率的高低,而不關心稅率結構與免稅額的調整。至於如何尋求可靠的替代財源,更是興趣缺缺。從各國賦稅改革的共同經驗看來,稅改最基本的遵守原則是稅率如果調降,稅基必須同時擴大,即採中性原則,且必須有其他配套措施。換言之,如果無可靠的替代財源,將稅率輕率調降或將稅制廢除,是一種極不負責的稅改,其後遺症極大。
筆者曾在德國多年鑽研經濟發展,惟文獻從未發現一國資金之流出入與遺產稅稅率有何直接關係,僅知與利率、匯率等有密切相關。從晚近的的文獻中,也找不到資本流向與遺產稅之關聯性,遑論獲得實證上的支持。姑且不論廢除或大幅調降遺產稅可否當作一項政策工具吸引資金流入,即使有此效果,惟若國際間競相調整遺產稅稅率吸引資金,其效果是否會相互抵消,也值得大家深思。
台灣與香港另一不同之處,是有關遺產稅稅收之分配與歸屬,香港政府並無此顧慮。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衹是一個特別行政區,故國家須肩負的功能,如所得重分配,香港政府均不必承擔。而台灣遺產稅雖稱國稅,但實際上,兩個院轄市與中央政府各分實徵的稅收五○%,其他縣、市可分得八○%,中央僅得二○%。是以台灣遺產稅稅率果真大幅調降,影響所及不祇中央,同時波及各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對本已困難的地方財政,無異雪上加霜。
由上可知,香港廢除遺產稅,台灣實在不宜東施效顰。此外,稅率的調降,也必須與免稅額高低等一併考量,而且其稅率應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連結。
筆者充分理解,台灣當前的經濟金融環境十分嚴峻,各界對賦改會寄予厚望,希望快馬加鞭訂出稅改方案,能為台灣經濟注入活水。但非常遺憾,賦稅制度常牽一髮而動全身,不若外界想像之簡單,每一項稅制都有其時代與社會背景。如為因應當前危機,最佳的方式是在既有制度對症下藥,迅速作出政策決定,如機動調整關稅稅率等。至於遺產稅與所得稅稅率的調整,因涉及修法,恐怕遠水救不了近火,任何片面的調整,都將打亂了通盤改革計畫,治絲益棼。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