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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重罪輕罰,成因有二:一個是高雄市政府和地檢署究竟提供什麼證據給法院,而法院又如何裁判的問題,另一個是當前《水污法》、《廢清法》都有其限制,以致無法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無法積極防弊,實有修法必要。前者事實上又牽涉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面對3年累犯25次的日月光,為何沒有追蹤歷來的違規紀錄、操作日誌,爬梳出關鍵的犯罪事證,好讓司法仲裁可以符合社會公平,甚至揪出真正該負責的人?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4/36166006/%E7%84%A6%E9%BB%9E%E8%A9%95%E8%AB%96%EF%BC%9A%E6%94%BF%E5%BA%9C%E6%9C%AA%E5%BE%9E%E6%97%A5%E6%9C%88%E5%85%89%E5%AD%B8%E5%88%B0%E6%95%99%E8%A8%93%EF%BC%88%E8%94%A1%E5%8D%89%E8%8D%80%EF%BC%89
最近更新: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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