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正極力救援鄭性澤案,但當前陷入低迷困局,不管嘗試何種救濟管道皆碰壁,不論就證據的重新審酌,或再審法官應迴避未迴避,始終無法喚起司法重啟鄭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已具國內法效力,當司法在審酌鄭案的救濟程序時,應適用公約所揭示之禁止酷刑、公正審判權來啟動再審,否則形同瀆職。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