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頂新案「鑑定」為例,刑事訴訟的鑑定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其中,尤以鑑定的「專業性」和「中立性」最為重要。關於專業性,我國食安法第三十七條就食品(依照第三條立法定義,含原料)早有一系列的檢驗認證規定,據此,經衛福部食藥署認證的機構之鑑定報告,具有法定的專業性,可以成為法官自由心證的基礎。然而,頂新合議庭的無罪判決基礎,卻嚴重違反了食安及鑑定的規定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