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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味全混油案經台北地院判處被告味全公司及魏應充等人罪刑。不同於先前彰化地院頂新劣油案之無罪判決,台北地院認為食品攙偽假冒,並不以「足生健康損害之虞」為要件,一有混攙就可構成犯罪。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75605

最近更新: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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