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觀點

中籍、台籍人士聯手在第三國設置機房或發話(東南亞、非洲、中東),向兩岸人民進行跨國電信詐騙,究竟應由何國追訴、審判?關此,自從2011年菲律賓發生台嫌遣中案,鬧到沸沸揚揚後,兩岸基於打擊跨境犯罪之共同利益,暫時擱置國家主權和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建立了所謂的「東南亞模式」(第三國以東南亞居多)。
這個沿用至今的合作模式,簡單說,一來是「兩岸分別引渡(或遣返)」,由中、台各自從第三國將己方嫌犯帶回處置;二來是不待言明的「人卷合一」,卷證當然會跟人一起走,例如,第三國於當地移交台籍嫌犯給台灣官員時,依移交慣例,也會一併交付台嫌涉案的卷證資料,同機返台,並無例外。有了嫌犯與卷證,也才能於台灣落地後,銜接偵訊、拘提、聲押、羈押及後續的起訴、審判程序,畢竟,這是台灣司法必須遵守的法治程序。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418/37168437/%E5%B4%A9%E8%A7%A3%E7%9A%84%E5%85%A9%E5%B2%B8%E5%8F%B8%E6%B3%95%E4%BA%92%E5%8A%A9%E6%A8%A1%E5%BC%8F%EF%BC%88%E6%9E%97%E9%88%BA%E9%9B%84%EF%BC%89

最近更新: 2016-04-18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