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觀點

約在一年半前,我曾在〈自由共和國〉投書「比法人罰金刑更重要的事」一文,主張為徹底剝奪犯罪所得而修法時,應正視其重點在於被害人損害賠償優先,國家執行罰金或罰鍰債權前,如尚有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訴訟正在進行,或可得進行,應等到賠償被害人後,仍有餘額時,始得執行。總統甫於一○五年六月廿二日公布修正,並已於一○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卅八條之三第二項明文增訂: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國家所有,但對於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不受影響。這使得被害人損害賠償優先原則,有更明確的法律文字依據,避免剝奪了犯罪所得、充實了國庫荷包,卻讓被害人得到求償無門的苦果。立法者對於被害人的體貼用心,值得肯定。但上述立法對於被害人損害賠償優先,不採取先賠償被害人後有餘額始執行沒收之方式,而是先執行、再給付,以此讓損害賠償債權不受影響。這樣的規定模式,在未來司法實務上,是否真能使被害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完全不受影響,並發揮剝奪全部不法所得的制度功能設計 ,有待進一步觀察注意。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07407

最近更新: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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