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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東森新聞S台當年被新聞局撤照的事件做出判決,要繼受新聞局業務的NCC賠償3.4億元,地院法官並於判決書中表示:「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原本上述這句近乎繞口令的「箴言」若出自於一名自由藝文創作者之筆,則(不管同不同意)我們都應予以尊重;然而既然這句話是出於法官之口,顯然已涉及公眾事務,社會大眾實有必要對此作進一步思考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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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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