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觀點

廣播使用的頻率是稀有資源,其管理和分配,本來就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共目的。台灣《廣播電視法》第4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充分顯示廣播頻率並非一般私有財產,而是公有財產。公有財產若委由私人經營,需有強大的公共利益理由支持。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70418/37620968/%E6%94%B6%E5%9B%9E%E4%B8%AD%E5%BB%A3%E9%A0%BB%E9%81%93NCC%E6%96%BC%E6%B3%95%E6%9C%89%E6%93%9A%EF%BC%88%E6%B1%9F%E9%9B%85%E7%B6%BA%EF%BC%89

最近更新: 2017-04-18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