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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中廣頻道 NCC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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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04-18
廣播使用的頻率是稀有資源,其管理和分配,本來就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共目的。台灣《廣播電視法》第4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充分顯示廣播頻率並非一般私有財產,而是公有財產。公有財產若委由私人經營,需有強大的公共利益理由支持。
最近更新: 2017-04-18
廣播使用的頻率是稀有資源,其管理和分配,本來就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共目的。台灣《廣播電視法》第4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充分顯示廣播頻率並非一般私有財產,而是公有財產。公有財產若委由私人經營,需有強大的公共利益理由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