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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因2014年的重奪「公民廣場」行動,在近日遭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三位法官,以違反《公安條例》之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為由,分別判處6、8、7個月不等的監禁徒刑。回望這場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抗爭為基調的香港公民抗命行動,主要訴求是開放公民集會空間、港人真普選等人權民主議題,並造成佔中雨傘革命的提前進行。黃、羅、周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第一條所言,任何人皆有權利為促進爭取人權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實現而奮鬥。必須說,法官雖只定他們仨有罪,但實際效應是,指著926當天所有參與行動爭取民主人權的8萬香港公民,都是參與非法集結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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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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