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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市選委會被揭露寄出查詢單,要求被查詢對象需於時間內寄回,否則連署人資格符合與否,該會將本諸權責予以認定。如此作法於法有據嗎?如將未於規定時間內寄回之連署人刪除,合法嗎?此外,他們在查對過程還可能玩出哪些花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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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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