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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方矚目的扁案審判終於開始,但檢方卻在一開庭,即追加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罪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非主管事務圖利罪,此追加之後,立即引發被告律師以有「突襲」之虞為異議,合議庭卻以嚴厲的口氣制止律師發言,到底檢方的追加,真的是於法有據,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濫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20/today-o1.htm
最近更新: 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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