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
第七屆立委上任至今一年九個月,已有三位國民黨立委被判當選無效,另一位李慶安則因雙重國籍被剝奪當選資格。民進黨團和民間監督團體擬修改《選罷法》追討這些人領走的每票三十元補助款和薪水。但依現行法律,這些錢本來就可以追討,根本無須修法。


      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然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這幾位被撤消資格的立委,其當選資格是「自始無效」。雖然依《選罷法》第123條規定,並不影響他們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但這僅指其依立委身分所做的表決、質詢等行為不因此失效,而不是指其所得之利益不能追討。他們所領的補助款和薪水當然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而國家或全體納稅義務人則為受害者。雖然他們當初是在還有資格時請領的,但俟後被判當選無效,則原來請領的法律原因已不存在,這些錢當然要返還。發出這些錢的政府機關應該向法院提起民事上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

      這個道理就像稅務機關因為疏失而多退稅,工務機關多發給廠商工程款,當然可以要求返還一樣簡單。對政府來說,追討既是權利,也是出於看守納稅人荷包的義務,絕不能摸摸鼻子就算了。

      台灣過去被判當選無效的公職人員所在多有,但政府機關卻從未向這些人追討被領走的財物。即使以眾所矚目的李慶安一案,既然中選會已於今年2月決議撤銷其第7屆台北市議員及第4、5、6、7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名單之公告,則不管李慶安在刑事上被起訴詐欺和偽造文書的判決結果如何,台北市政府、中選會和立法院都應該追討其所領走的補助款和薪水。

      但到目前為止,我們卻沒有看到這些單位有什麼追討和提告的動作。原因絕不是無法可追,而是怠惰或放縱,這種行為輕則可以被監察院彈劾,重則可以構成《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

      至於政黨所得的每票五十元補助款該不該追討,則視情況而定。從本屆立委開始,政黨補助款是以各政黨在不分區立委所得之政黨票來計算,與區域立委無關,所以本屆被判當選無效的李乙廷、張碩文、江連福等區域立委,都不影響國民黨的補助款總額。但在本屆立委以前,政黨補助款則是以各政黨在區域立委的總得票數來計算,所以李慶安在過去三屆立委的得票數,應該從國民黨的得票數中扣除,連帶也應該向國民黨追討由這些選票得到的補助。以李慶安在4、5、6屆的得票數來說,這筆錢當在810萬元左右。

      這次在不到一年之中就有四位立委接連出事,社會的厭惡感已達極點。在野黨不如和民間監督團體與其去推動修法,不如逼迫相關機關進行追討。如果這些機關再裝聾作啞,則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向監察院檢舉瀆職,或向地檢署告發圖利。

      民氣可用,大家快逼政府去要錢吧!

最近更新: 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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