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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09-11-27
動新聞當然不是新聞報導,無須NCC主委彭芸「用27年的新聞教學經驗」來判斷。動新聞以動畫模擬新聞事件,本質上就是「以新聞為素材的動畫節目」,這和《藍色蜘蛛網》、《台灣變色龍》以演員演出新聞事件沒有不同,也和所有取材於真實案件的電影和電視節目沒有不同。
美國影集《CSI》取材自真人真事者頗多,對犯案過程的暴力和性也有極為詳盡描述,不但在美國多次奪下艾美獎,在台灣也創下高收視率,我們並不見有人對其口誅筆伐,也不見有人大呼「受害人被二度傷害」。相較之下,輿論對動新聞的大肆批判顯然是兩套標準。
所以動新聞的問題不在內容,而在其播放管道。如果動新聞是在電視或電影院播放,主管機關就可以在送審時按《電影法》和《廣電法》將其列為限制級,而限制其播放時段和可以買票進場的年齡。未來若「壹電視」要播放動新聞,自然也要受相關規範制約。
但動新聞目前只是在網路供人點閱,那麼動新聞就只是龐大網路世界的一部分。它的問題是網路言論自由的問題,和什麼新聞專業或媒體自律根本無關。
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公權力要插手,只限於在誹謗、洩露國家機密、播放兒童性交影片、對不特定人散播猥褻圖片而無適當區隔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
但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人用這幾條罪名來指控動新聞。而和幾十億內含色情和暴力的網頁內容相比,動新聞只能算是小case。隨便上YouTube找
找,比動新聞更刺激衛道人士神經的影片比比皆是。難道台灣也要向中國那樣,強制加裝「綠壩」來過濾不良網頁?又或者下令讓YouTube關站?
郝龍斌現在開罰動新聞,引用的是《兒少法》第30條第12款,理由是「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路內容」,但這個條文本就矛盾重重,動用這一條顯然是刻意入人於罪。
首先,《兒少法》要求對所有網路內容都予以分級,這本來就是做不到的事。電視節目和電影數量有限,主管機關還有能力審核分級,網頁數量則是以幾十億計算,真要認真審核,傾全中華民國公務員之力也做不到。
其次,因為主管機關無力審核,所以《兒少法》只能要求網站「自行分級」,對於那些沒有分級卻不適宜青少年閱覽的網頁採取「事後裁罰」。但在每個人都可以擁有 自己的網頁和上傳影片的時代,法律如何要求每個人都要自覺的把自己發表的內容分級,在網頁上打上「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的字樣?
最困難的是,每個人的標準不一樣,你認為本網頁不適宜兒童和青少年閱覽,我卻可能認為兒童和青少年正該閱覽。你認為描述暴力過度,我卻可能認為此種描述剛好,沒有必要分級。一百個人可能有一百種看法,行政機關要如何對大家自行分級的結果「事後裁罰」?
正因為困難重重,《兒少法》通過數年來幾乎不見裁罰的案例,因為一旦開罰,則不但人人自危,而且會讓行政機關有近乎無限的空間去取締網路言論。
郝龍斌這次拿來對付動新聞,我們可以體諒他想以「道德重整委員會主委」的形象來挽救積弱不振的民調,但政客的算計是一回事,網路言論自由的保障卻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