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
去年5月8日,馬英九在接受新加坡《海峽時報》和《聯合早報》的專訪時強調,台灣沒有必要仿效新加坡設立貪污調查局或香港的廉政署,「因為台灣有調查局。」但最近因為4位法官集體受賄,馬英九態度大反轉,宣示要成立廉政署。


調查局做不好的事,廉政署就能做得比較好嗎?答案是否定的。構想中的廉政公署和調查局同樣隸屬於法務部,主要人員也是從調查局移撥過去的(再加上法務部政風司的人員)。同樣一批人,同樣的指揮架構,我們對廉政署能有多少期待?

其實,台灣肅貪的問題並不是「不抓」,而是「亂抓」。根據法務部的統計,一般案件遭起訴之後的定罪率是百分之九十五,和先進國家相去不遠,唯獨貪瀆案件的定罪率只有百分之五十五,這表示檢察官每起訴2件貪污案,就有1件被判無罪。這不是檢察官浮濫起訴,把沒有犯罪的人送進法院,就是檢察官蒐證不足,雖然把犯了罪的人起訴,卻沒有足夠的證據去說服法院。

這種胡亂抓的現象,小則讓當事人蒙受名譽損失,大則危及整個政府的效率和國家的競爭力。台灣公務員要擔心隨時會因為一封檢舉信而被起訴,以至於任何有利於民間而有可能被指圖利的事,都可免則免。如此的政府又怎會有效率?更明顯的例子是中研院榮譽院士陳垣崇被檢方指控圖利一案。以陳垣崇在國際醫學界的地位,能屈就微薄的薪資回台貢獻已是台灣人的福分,但台灣的檢調卻僅僅因為一些檢舉函就展開大規模的搜索。如此「回報」方式,不但已讓陳院士心灰意冷,以後也沒有哪個重量級學者敢為台灣做事。

要如何避免檢調單位的個人英雄主義和胡亂辦案?台灣向來強調檢察官應該「獨立辦案」,但許多案件根本超過個別檢察官的能力範圍,而由個別檢察官主導偵查、傳喚、搜索和起訴,更容易產生偏見或濫權。所以,關鍵並不是有沒有廉政公署或調查局,而是能不能讓檢察官和警察機關集體偵查、集體起訴,用集體的力量來遏制個人胡亂辦案的問題。

筆者建議不必另設廉政公署,而要仿效日本的「特搜部制度」,把調查局解散之後,人力編制於各級檢察署的特搜部,下設針對各類重大犯罪的專業部門,由檢察署指揮辦案,而起訴亦由檢察署以集體名義為之。例如數年前大藏省官員集體貪瀆案件,東京地檢署即調派30幾位檢察官共同偵查,特搜部更一次動員數百人員同步執行案情的分析與搜索。在這種集體運作之下,個別檢察官和調查人員沒有濫權的空間,而凡是被起訴的,也都是經過龐大人力蒐證的結果,到了法院幾乎沒有轉圜的空間。這就難怪日本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可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一,而如果起訴的案件被判無罪,日本的檢察官也會整整一年抬不起頭來。

總而言之,台灣肅貪的問題本就是亂抓而非不抓。如果為了4名法官貪污就在2天之內決定在調查局之外另設一個廉政署,再讓廉政署和調查局為了爭業績更加胡抓亂抓,這只會讓政府效率更低,讓有志為國家做點事的人更加心灰意冷。日本特搜部的經驗更切合台灣實際,馬英九何不三思?

最近更新: 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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