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
防止串證不應作為覊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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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08-11-03
特偵組偵辦扁案至今,已收押八人,覊押理由全是為了「防止串證」。其中最具爭議者當屬覊押邱義仁一案。
特偵組在本案中已至少偵訊過陳唐山、高英茂、柯承亨和邱義仁本人,有關「安亞專案」成立之目的、用途和資金流向等也有外交部文件可資證明。但檢方竟以「安亞專案」最初經手人前安會秘書長康寧祥和前外交部長簡又新要在十一月中才能回國作證為由,徑行將邱義仁以防止串證羈押,很難讓人不質疑檢方只是在「押人取供」。
世界各國都有羈押制度,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嫌疑人被審判定罪之前就剝奪其自由權,當然要審慎為之,而審慎的程度就是這個國家重視人權程度的指標。先進國家的羈押制度大致有兩個目的,一為防止嫌疑人在被定罪前逃亡,二為防止嫌疑人在被定罪前繼續犯罪,而絕少有像台灣這樣允許以防止串證來羈押的。因為要防止串證,本就有監聽、盯稍、限制居所等多種手法可以運用,根本沒有羈押嫌疑人的必要。更重要的是,一旦此門一開,等於允許檢察官把羈押當成是犯罪偵察過程的手段之一,在尚未取得足以逮捕嫌疑人的犯罪事證之前,就可以先行逮捕並限制其自由。這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根本破壞。
允許以防止串證為由羈押嫌疑人,會鼓勵檢察官不思以其他科學偵察方法取得犯罪事證,而是先行逮捕,使嫌疑人在資訊上、心理上都和檢方處於不對等地位後,再來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台灣之所以在刑事鑑定學、犯罪偵察學遠遠落後國際,以致於在調查「三一九案」、「蘇建和案」時非得請李昌鈺來唸經不可,主要就是因為違反人權的羈押制度不斷在鼓勵辦案人員捨難取易。更有甚者,許多檢察官或者懶於傳喚證人,或者故意遲延傳唤證人,或者明知已無再傳證人的必要,卻繼續主張尚需傳喚舊證人或提出新的證人,再以有證人尚未傳訊為由請求法院羈押。更惡劣的則是明目張膽的用羈押作為逼供的手段,不但打擊嫌疑人的名譽,更以「招供就不押」來誘使嫌疑人提出不利於自己或他人的供詞。
從特偵組羈押邱義仁一案,我們正看到上述所有惡行。如果要以「詐領財務」將邱義仁定罪,則特偵組既已取得外交部有關「安亞專案」的卷宗和旅行支票的簽收單據,也有該批旅行支票在國外兌現時邱義仁的出入境紀錄,更偵訊過執行專案的數名官員,接下來的任務應該是去證明該批支票兌現後確實流入邱義仁之手,或者這批支票自始至終都在邱義仁手中。至於這些支票是否在賭城兌現,以及這批支票為什麼三年來尚未全部兌現,都和邱義仁有沒有吞了這筆錢無關。特偵組以此為重大懷疑理由,並刻意向媒體透露,若非無知,就是故意要破壞邱義仁的名譽。
至於康寧祥和簡又新有沒有作證更是無關緊要。因為就算他們作證,他們也只能說明「安亞專案」最初的立案過程,對於邱義仁的「犯行」,不管他們說什麼都亳無證據力可言,邱義仁不用也不必和他們串證。如果這種羈押理由都能成立,那麼特偵組在羈押期滿兩個月後,還可以用收受「安亞專案」資金的那位外國政要傳喚不到為由(這是一定傳喚不到的),再押邱義仁兩個月。在未來起訴之後,更可以用這位外國政要無法傳喚為由,無限期的延長羈押期限。
社會早已厭倦二十年來藍綠狗咬狗的互指司法不公,我們寧願認為特偵組羈押邱義仁不是出於政治理由,而只是因為台灣落後的羈押制度讓這些檢察官習慣了為所欲為。那麼當務之急是廢除刑事訴訟法中以防止串證為羈押理由的規定,讓「無罪推定原則」不再是一紙空談。
特偵組在本案中已至少偵訊過陳唐山、高英茂、柯承亨和邱義仁本人,有關「安亞專案」成立之目的、用途和資金流向等也有外交部文件可資證明。但檢方竟以「安亞專案」最初經手人前安會秘書長康寧祥和前外交部長簡又新要在十一月中才能回國作證為由,徑行將邱義仁以防止串證羈押,很難讓人不質疑檢方只是在「押人取供」。
世界各國都有羈押制度,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嫌疑人被審判定罪之前就剝奪其自由權,當然要審慎為之,而審慎的程度就是這個國家重視人權程度的指標。先進國家的羈押制度大致有兩個目的,一為防止嫌疑人在被定罪前逃亡,二為防止嫌疑人在被定罪前繼續犯罪,而絕少有像台灣這樣允許以防止串證來羈押的。因為要防止串證,本就有監聽、盯稍、限制居所等多種手法可以運用,根本沒有羈押嫌疑人的必要。更重要的是,一旦此門一開,等於允許檢察官把羈押當成是犯罪偵察過程的手段之一,在尚未取得足以逮捕嫌疑人的犯罪事證之前,就可以先行逮捕並限制其自由。這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根本破壞。
允許以防止串證為由羈押嫌疑人,會鼓勵檢察官不思以其他科學偵察方法取得犯罪事證,而是先行逮捕,使嫌疑人在資訊上、心理上都和檢方處於不對等地位後,再來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台灣之所以在刑事鑑定學、犯罪偵察學遠遠落後國際,以致於在調查「三一九案」、「蘇建和案」時非得請李昌鈺來唸經不可,主要就是因為違反人權的羈押制度不斷在鼓勵辦案人員捨難取易。更有甚者,許多檢察官或者懶於傳喚證人,或者故意遲延傳唤證人,或者明知已無再傳證人的必要,卻繼續主張尚需傳喚舊證人或提出新的證人,再以有證人尚未傳訊為由請求法院羈押。更惡劣的則是明目張膽的用羈押作為逼供的手段,不但打擊嫌疑人的名譽,更以「招供就不押」來誘使嫌疑人提出不利於自己或他人的供詞。
從特偵組羈押邱義仁一案,我們正看到上述所有惡行。如果要以「詐領財務」將邱義仁定罪,則特偵組既已取得外交部有關「安亞專案」的卷宗和旅行支票的簽收單據,也有該批旅行支票在國外兌現時邱義仁的出入境紀錄,更偵訊過執行專案的數名官員,接下來的任務應該是去證明該批支票兌現後確實流入邱義仁之手,或者這批支票自始至終都在邱義仁手中。至於這些支票是否在賭城兌現,以及這批支票為什麼三年來尚未全部兌現,都和邱義仁有沒有吞了這筆錢無關。特偵組以此為重大懷疑理由,並刻意向媒體透露,若非無知,就是故意要破壞邱義仁的名譽。
至於康寧祥和簡又新有沒有作證更是無關緊要。因為就算他們作證,他們也只能說明「安亞專案」最初的立案過程,對於邱義仁的「犯行」,不管他們說什麼都亳無證據力可言,邱義仁不用也不必和他們串證。如果這種羈押理由都能成立,那麼特偵組在羈押期滿兩個月後,還可以用收受「安亞專案」資金的那位外國政要傳喚不到為由(這是一定傳喚不到的),再押邱義仁兩個月。在未來起訴之後,更可以用這位外國政要無法傳喚為由,無限期的延長羈押期限。
社會早已厭倦二十年來藍綠狗咬狗的互指司法不公,我們寧願認為特偵組羈押邱義仁不是出於政治理由,而只是因為台灣落後的羈押制度讓這些檢察官習慣了為所欲為。那麼當務之急是廢除刑事訴訟法中以防止串證為羈押理由的規定,讓「無罪推定原則」不再是一紙空談。
最近更新: 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