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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09-01-01
AIT回函明確指出,「李慶安,出生日期1959年1月17日,在國務院紀錄中是擁有美國護照的美國公民,且並無喪失美國公民的紀錄」,所以李慶安現在依然擁有美國國籍是沒有爭議的。李慶安現在想爭取的,是請求國務院依據她在外國政府服公職的行為,判定其已經喪失美國國籍,並追溯到她十四年前就職市議員之日。
李慶安確實可以要求美國國務院這麼做。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349條,美國人民如果在外國政府擔任需要宣誓效忠的職務,美國國務院「得」取消其國籍。但這個程序並不是像李慶安宣稱的「自動生效」,而是要根據該法第358條,由美國駐外領事館向當事人確定其真的有放棄美國國籍的意願。當事人必須填寫一份書面表格和自願放棄國籍聲明,再由領事館送到美國國務院審查。如果核准,則國務院將發證明給領事館轉交當事人,並另發一份證明給美國總檢察長備案。
由於李慶安始終沒有辦理過這些程序,所以她的美國籍當然還是有效。現在李慶安必須到美國駐外領事館填寫表格和自願放棄國籍聲明,由於台灣AIT不具領事館地位,她就必須像陳師孟一樣就近到泰國去辦理。
李慶安的人可能已經在泰國。但問題是,就算她趕得及在一月三十一日(立委就職一年內)以前取得喪失美國籍的證明文件,也一樣不符合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根據國籍法,「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所以,就職前的辦理,以及就職後一年內提出證明文件,是法所明定的兩個要件。李慶安沒有在就職前辦理是很明確的事實,就算她能讓美國國務院用特急件處理,她這一屆立委的就職依然無效。
如果國務院判定李慶安十四年前就已喪失美國籍,則又如何?答案是,沒有用。國務院的追溯時間點只是李慶安和美國政府的法律關係發生改變的時間點。例如,李慶安可以要求美國國稅局退還她十四年來繳的稅款,但美國國稅局也可以要求李慶安返還十四年來享受的社會福利和健保支出,更可以根據「1996年健保可攜性及責任性法案」第511條規定,追繳李慶安在喪失國籍時間點以前十年內的所得稅。但這一切都不影響李慶安和中華民國政府的法律關係。李慶安十四年來五次就職時都有美國籍,故其所犯之「詐欺罪」和「使公務員文書登載不實罪」都屬既遂犯,不會因為美國國務院現在的追溯而使犯罪事實消失。她現在唯一能主張的,就是「詐欺罪」和「使公務員文書登載不實罪」的追訴時效都是十年,希望使她第一次和第二次就職時的犯罪行為不受追訴,並以「不諳美國法律規定」為由減輕其刑。
依法論法,李慶安難逃刑責,退不退黨或國民黨處不處分都不重要。她會不會滯留國外不歸反而才是重點。